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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有时效限制吗?
作者:英淇律师事务所

 许多人都以为遗嘱继承是没有法定时效的,随时都可以办理继承。但事实是这样的吗?

  婆婆留下遗嘱,愿将一套房产留给儿媳安某和孙子。日前,安某去合肥市中安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却被告知这份遗嘱早已过了公证时效。由于不懂法,安某硬生生地把到手的房产弄丢了。

  虽然有多个子女,但在2005年,安某的婆婆立了一份遗嘱,愿意在死亡后将名下的一套房产的全部产权留给安某和孙子,归他们二人所有,并办理了公证。2007年5月份,安某的婆婆过世,安某当时也得知了这个事实。此后,遗嘱公证书一直保存在安某的手中。前几天,安某拿着这份遗嘱公证书来到公证处,要求公证过户婆婆遗留的房产。但是,公证员在认真审查了遗嘱的内容后,遗憾地告诉安某,公证时效早已过了,这套房子已经不能过户给她了。

  这是因为,立遗嘱人将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种行为其实是遗赠。婆婆将房子以遗嘱形式留给儿媳,就是一种遗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收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安某应在知道婆婆死亡后二个月内,作出接受房产的意愿表示。可如今,时间过了近三年,安某已经丧失了法律所赋予的权利,造成无法接受其婆婆遗产的严重后果,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这份遗产已经由遗嘱继承转为法定继承,归多位法定继承人所有。

  原以为有了遗嘱,随便什么时候都可以办理过户,结果因为不了解遗嘱继承中对遗赠有时效的限制,白白失去了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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