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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时,出现两份遗嘱该怎么办?
作者:英淇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家住河北的张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的,两人婚后育有一对“龙凤胎”儿女,分别是张小龙与张小凤。出身农村的夫妻二人为了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决定到北京经营文玩生意,起初由于生意太忙无法同时照看两个孩子,小凤就被留在河北乡下的爷爷奶奶家抚养,一直到小凤考上北京某重点大学。

    可能是因为小凤长期没有与父母共同生活,每次小凤回到父母家中,与父母总是十分客气,这让夫妻俩心里特别过意不去,总觉得亏欠小凤许多。相比之下,与父母共同长大的小龙则处于父母的溺爱之中,学习成绩不好,中学毕业就不上学了,整日在家与一些不三不四的朋友混在一起,养成了一些坏习气。

    有一次,张某由于身体不适住进了医院,经检查患上的严重的胃病,入院治疗,需要人照料,妻子就忙于生意与医院之间,小龙则漠不关心,而得知消息的小凤从学校赶来,细心照料父亲,这让夫妇俩很是感动。夫妻俩决定用经济补偿小凤,将这些年打拼购买的三套房,两套留给小凤,一套留给小龙,夫妻并亲笔写下了遗嘱,并进行了公证。

    转眼间多年过去了,夫妻俩人相继过世,处理完父母的后事,小凤便与小龙商量处理遗产的事宜。谁知小龙突然拿出一份遗嘱,上面大致内容是说,小龙是自己唯一的儿子,所以夫妻二人决定将三套房产全数留给张小龙,并有两个见证人见证,而且立遗嘱的时间是在父母离世前夕,也就是说小龙手的这份遗嘱晚于小凤手中哪份。小龙为了分得遗产,于是将小凤诉至法院,请求分割遗产。

【法院审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小凤出具的遗嘱因其公证,效力优于小龙手中遗嘱,故判令按其公证遗嘱约定的内容分割遗产。

【英淇律师解析】

    现实继承案件中,若出现多份互相矛盾遗嘱的情况,当事人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针对对自己不利的那份遗嘱,能找出其中无效的情形,就可推翻这份遗憾,从而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共有5种形式,每种形式要求的条件各不相同。

    一是自书遗嘱,是当事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认定其效力,首先必须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不能代书,也不能打印;其次则是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不能是印章,也不能是按手印;其三自书遗嘱须注明年、月、日。

    二是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人也是见证人,共需要两名以上见证人在现场见证,见证人要签名,遗嘱人也要署名,并须注明年、月、日。

    三是公证遗嘱,指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对其效力的认定,只需考察公证机关的公证是否合法即可,除非当事人确有相反的证据能够推翻该份公证遗嘱。

    四是录音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现场见证,录音完毕应当现场封存,并由见证人和立遗嘱人在封条上签名和注明。

    五是口头遗嘱,是一种紧急情况下订立的遗嘱形式,同样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现场见证。当紧急情况解除,遗嘱人能够用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口头遗嘱就自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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