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孩子抚养权归谁?
作者:英淇律师事务所
【案例介绍】
董某与段某是同居关系现已分手却因为子女的抚养权,争执不下,于是董某将段某告上了法庭。
董某称自己与段某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底双方按家乡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未去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1月30日生育一女,女儿现在在某学校就读。董某与段某同居生活后,因段某长期赌博,未尽家庭义务,双方关系不睦,以致双方不堪同居生活。已搬出董某家。
董某还拿出老家人民政府证明复印件一份,表明自己与段某未经政府登记结婚;女儿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及育龄妇女卡片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董某与段某非婚生育一子,希望非婚生子的女儿由自己抚养教育,自己承担抚养费。
【法院判决】
董某和段某于1999年,虽然按照老家的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未经政府办理结婚手续,且开庭前也没有补办结婚登记证,两人属同居关系。
非婚生子段某甲现在某学校读书,现董某要求抚养段某甲,且放弃要求段某给付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请求合理合法,判决段某甲由董某抚养,抚养费由董某承担。
【英淇律师分析】
董某与段某于1999年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此董某与段某之间系同居关系。
按照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董某想要求对同居期间与段某所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予以判决,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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