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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遗嘱造成的房产继承纠结事!
作者:英淇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9月的北京,俏皮的阳光依然不改夏日的火热,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张女士急匆匆的来到英淇律师事务所,咨询关于继承的房屋过户的问题,英淇律师接待了她。

  张女士介绍,她的养父母名下有一套70平米私有房产,现养父母已经去世,养父母没有亲生子女和其它子女。张女士是唯一继承人,现想要把该房屋过户到。听完张女士的简单介绍后,律师告诉张女士,需要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拿着公证书再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可以了。听完律师的指点,张女士满意的离开了。

  几天后,张女士再次来到英淇律师事务所,告诉律师,公证处拒绝为张女士办理继承公证。律师不禁追问缘由。原来,公证处要求张女士向其父亲所在单位出具人事档案,而其父亲的人事档案的亲属关系一栏中却写有另外两个子女。却不包括张女士本人。公证员认为张女士是其父亲唯一子女的事实不能确定,故无法出具继承公证书。

  张女士一头雾水,非常无奈。张女士告诉律师,她的养父母明明没有其它子女,从未听说过档案中所提及的两个人。档案是1986年所填写。而她是1989年被养父母收养的。在两位老人从未提及过这两个人,20多年来也没有见过这两个人。张女士为此向其养父母的同事和单位领导打听此事,得到的答复都是没有听说过其养父母还有其它子女。看来,事情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律师办案】

  无论如何,这件事情必须解决。于是张女士正式委托英淇律师全权处理此事。以英淇律师的办案经验,这并不是一个不可解决的难题。于是律师团队对该案件进行了集体讨论,终于制订了两套成熟的办案方案。

  第一套方案:绕开遗嘱公证,寻找遗嘱继承。

  根据张女士提供的线索,其养父母曾经说留有遗嘱。如果有的话,通过诉讼的方式让法院判决确认遗嘱效力,房管局就可以以法院判决为依据直接办理过户手续。这样就绕开了遗嘱公证和人事档案。

  律师建议张女士仔细检查父母的遗物,寻找遗嘱。皇天不负有心人,在其父亲的书籍中终于找到了其养父亲笔书写的遗嘱一份。张女士欣喜若狂地交给律师。

  律师看过遗嘱后,长叹一声。张女士放松的神经一下又紧张起来。原来,律师发现,该遗嘱正文没有问题,明确表示将该房屋遗留给张女士。但是,落款有问题:没有注明年月日!律师告诉张女士,遗嘱是一种对形式要件非常严格的法律文书,没有注明日期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看来,遗嘱继承的大门已经关闭了。

  第二套方案:法定继承,诉讼开路。

  由于张女士是事实上的唯一继承人,其它两个身份不明的继承人可能根本不存在。所以,律师向法院提起法定继承民事诉讼。对养父档案中的两个不明身份子女进行公告送达。经过漫长的两个月公告,确定没有这两个继承人的存在。于是法院做出判决,以法定继承的方式确定有张女士继承该房屋。

  张女士拿着生效判决,到房管局顺利的办理的遗产过户手续。

【律师点评】


  张女士的房产继承虽然 终得到解决,但本案带给我们的启示不容小视,尤其值得老年朋友们注意:

  第一:切莫因为个人一时的颜面,而在人事档案中填写虚假信息。

  据张女士介绍,其养父母由于一直不能生育,经多年的探访考察, 终才决定收养张女士。期间,其养父母很可能基于个人颜面的原因,在填写档案时,编造了两个子女的虚假信息。正是因为这一虚假信息,给张女士继承房产费尽了周折。

  第二:立遗嘱一定要有专业法律人士的参与和指导,否则非常容易造成所立遗嘱无效,真实意思无法实现。

  张女士的父母向将房屋遗留给张女士的意思非常明确,也细心的写下了遗嘱。但是由于其法律素养不高,自认为万无一失的遗嘱, 终却成了废纸一张。

  在英淇律师办理的遗嘱继承案件中,发现很多遗嘱格式问题导致的纠纷, 后子女之间遗产打得为不可开交,老死不相往来。有些遗嘱意思表示不明确,有些将遗嘱写成赠与,有些存在无权处分,有些多分遗嘱表示前后矛盾等等。

  在此,英淇律师郑重提醒各位老年朋友,如果已经决定立遗嘱,一定要找律师把关, 好是进行遗嘱公证或律师见证。这样才能将您的意愿在您身后顺利实施。否则,将给子女带来不必要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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