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家住大兴区的李某与刘某通过相亲结为夫妻,李某在区政府工作,刘某则在一家国有企业上班,婚后夫妻共育有一对双胞胎儿子。
由于夫妻两个人性格及爱好差异较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终于2013年5月10日夫妻两个人选择了协议离婚,夫妻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大兴区某小区的房屋夫妻二人均分,各占一半,属于刘某的一半房产,在刘某去世后,由两个儿子共同继承。
离婚后,刘某身心疲惫,身体也大不如前,患上了严重的心脏病,在其住院期间,大儿子忙前忙后,还经常带着女朋友来探望母亲,这让刘某感到很温暖。相比之下二儿子则很是冷漠,对母亲的身体从不过问,更提不上什么细心照料了,这让某很伤心。
于是,刘某决定自书遗嘱,将属于自己的房屋分额全部留给大儿子,作为对自己孝行的补偿。2014年10月10日刘某亲笔写了一份遗嘱,将离婚时分得属于自己一半份额房产全部留给大儿子,并签署自己的名字及相应日期,为了保险起见,刘某还请来了单位的两位领导及主治医生作为见证人。2015年3月,刘某不幸因病去世,两个儿子为继承母亲的房产发生争执,诉至人民法院。
【庭审过程】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系李某与刘某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在离婚时订立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产各占一半分额,属于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刘某于2014年10月10日亲笔书写的遗嘱,经法院询问立遗嘱时在场的三名见证人,证实刘某当时意识清醒,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该遗嘱变更了其在离婚协议书中,将涉案房产相应份额由两个儿子共同继承的意思表示,应以刘某的自书遗嘱确定其 终的意思表示。
法院 终判决,涉案房屋属于刘某的份额,全部由大儿子继承。
【英淇律师解析】
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当事人有时会出现,将财产约定死后由子女或亲友继承的情况,可是由于某些原因,离婚之后又后悔,重新订立遗嘱,从而造成遗嘱内容与离婚协议中的遗嘱性条款相互矛盾,对于这种矛盾应当如何解决呢?
离婚协议中的遗嘱性条款在性质和效力上与其他形式遗嘱应该是相同的,都应该受我国《继承法》的调整。现实中离婚中的财产纠纷,对于属于分割行为的,应适用《婚姻法》加以调整,对属于已分割完毕后的财产的处分行为,应当适用其他相应部门法进行调整。本案中刘小秀在离婚协议中的遗嘱性条款就属于财产分割完毕后的处分行为,自然应受《继承法》调整。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的,以 后的遗嘱为准。
综上所述,刘某的自书遗嘱晚于离婚协议中的遗嘱性条款,自动变更撤销了离婚协议中的遗嘱性条款,故法院依据其自书遗嘱判决是完全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