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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时遗嘱人没有亲笔签名就一定无效吗?
作者:英淇律师事务所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碰到公证遗嘱或者自己的亲戚朋友需要办理公证遗嘱,那么在办理公证遗嘱的过程中特别需要注意哪些细节呢?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房产继承团队律师将通过以下案例给各位做个提醒,希望在您办理遗嘱公证的过程中有所帮助。

 

继承法律知识百问—遗嘱公证时遗嘱人没有亲笔签名就一定无效吗?

 

 

赵某与钱某系夫妻,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原告和被告。2000年,赵某和钱某取得205号房屋,并登记在赵某名下。钱某、赵某分别于2002年、2016年先后去世。原告起诉要求判令205号楼房归其继承,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原告提交公证遗嘱两份,以证明赵某和钱某表示将205号房屋全部由其继承。该遗嘱为打印的公证遗嘱,立遗嘱人处分别盖有赵某和钱某的印章。开庭过程中,被告辩称原告提交的公证遗嘱真实性及效力不能得到确证和认定。其主要理由是遗嘱应该由两人的签名而不应该是盖章。

众所众知,公证遗嘱是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或者请求公证人员到其所在地办理遗嘱公证,不得代理。同时遗嘱人应当在两名以上公证人员面前亲自书写或者口授遗嘱。那么上述公证遗嘱中遗嘱人没有签名而采取盖章的方式是否合法呢?真的如被告认为的那样不具有法律效力吗?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仅从继承法的相关条文来看,貌似公证遗嘱应当有遗嘱人进行签名。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根据我国《遗嘱公证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属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英淇房屋继承律师团队提示:打印的公证遗嘱并不必然要求遗嘱人亲笔签名,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用盖章方式代替签名。至于遗嘱人签名是否困难,公证机关在公证过程会进行综合判断,只要公证机关做出的遗嘱公证书本身没有瑕疵,那么这份公证遗嘱就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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