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刘某与范某通过相亲结识,刘某是个性格外向的人,喜欢说、喜欢闹、喜欢玩;而范某则温文而雅,是个性格比较内向的人,两个人经过几个月的相处,彼此感觉性格可以互补,于是两个人就结为夫妻。
婚后的日子并不是二人想象的那样,恋爱中的性格互补面对慢长的生活变成了没有共同语言。个性外露的刘某朋友很多,经常与朋友出去玩,通宵达旦也是家常便饭,很少抽时间来关心范某;而范某则喜欢一个人在家中看看书,日子一长两个人的感情逐渐淡泊,可正在此时,范某发现自己怀孕了,这个消息让夫妻二人又找到了一个共同话题,夫妻俩都很开心,忘记了之前的不愉快,二人都盼望着孩子的早日出生,很快他们的儿子出生了。
可是孩子出生没多久,刘某又恢复了自己的本性,整日整夜的不在家,更是很少来关心母子俩,这让性格内向的范某无法忍受,夫妻经常为此争吵打架。 终夫妻决定通过离婚来摆脱这不幸福的婚姻,可在孩子的问题上,夫妻俩互不相让,都想要抚养,刘某认为范某性格太内向对孩子的成长不利,而范某则认为刘某玩性太大,根本不关心孩子,无法将孩子健康养大。为此,两人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其内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孩子还处于哺乳期,而且刘某经常不回家,无法很好的归顾子女,因此判令孩子由其母亲范某来抚养。
【律师解析】
大多夫妻认为离婚纯属两个人的事,其实不然。因为离婚会涉及孩子的利益,孩子在离婚中是处于被动的,也是受到伤害 大的,离婚给孩子带来的创伤是永远的、难以弥补的。在离婚中,应当通过合法途径来确定孩子的抚养权。
夫妻关系是基于婚姻而存在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随着婚姻关系的消失而消失,但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血缘而产生的,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失,也不会因为没有共同生活而消失。
根据我国《婚姻法》中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确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时,应当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出发。对于不同年龄的孩子,保护方式也有所不同。
在处理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时,可以行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以维持父母子女之间相对良好的关系。如果协商不成,应当遵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并参考子女自己的意见,并结合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等来判定。对处理哺乳期内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时,如协商不成,一般情况下子女跟随母亲生活,这既是母亲的权利也义务,如无特殊情况,母亲不得推卸责任,只有在特殊情况下跟随父亲生活。
综上所述,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范女士是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