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老刘夫妇有一儿一女,儿子在外地上学后就留在外地工作成家,女儿毕业后为了能够照顾父母就回到老家工作,结婚生子。平日里对父母嘘寒问暖,每周至少回家2次与父母相聚,父母生病期间更是悉心照料。2007年,老刘立下一份“遗嘱”:因女儿对我们非常孝顺,故我决定把居住的楼房全部赠与女儿,其他人不得干涉。但该遗嘱上没有老刘妻子的签名。2010年,老刘的老伴去世后,老刘又立下一份遗嘱,决定百年之后居住的楼房由子女平分。该遗嘱为电脑打印件,上面有老刘的签字,日期。老刘去世后,老刘的子女因遗产分配闹到法院。
【庭审过程】
涉案房屋是老刘夫妇生前夫妻共同财产,老刘对争议房屋仅有1/2产权,因此其2007年所立的遗嘱因为没有其妻子的签名导致遗嘱中处分妻子的财产部分内容无效。而2010年的遗嘱草稿原告、被告均无法提供,双方对草稿系谁书写陈述不一。
该遗嘱系打印件,但该打印件不能证明系老刘本人打印的,应认定该遗嘱系代书遗嘱。因该遗嘱无见证人及代书人签名,故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因此,在老刘妻子去世后,老刘与一双儿女各继承该房屋1/6的份额,老刘对该房屋共有部分1/2及所继承的份额共计2/3份额按照2007年老刘所立的遗嘱,应由其女儿全部继承。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英淇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打印的遗嘱到底是何种性质?司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第一种观点认为打印件属于自书遗嘱,因为打印遗嘱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自己打印仅是书写的方式和工具不同而已,若系他人代为打印,也是依据书写的原文打印,又为遗嘱人校对签名认可,其成因与形式均符合“自书”。
第二种观点认为打印件属于代书遗嘱,因为电脑是智能化工具,无论是遗嘱人自己输入打印还是由他人输入打印,都是智能化工具的产物,代书行为是由智能化的电脑进行的,电脑书写与他人书写并无二致。第三种观点认为打印件既不是自书遗嘱,也不是代书遗嘱,因为法律对遗嘱有严格的形式要求,打印遗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五种形式中的任何一种,故打印的遗嘱无效。
英淇律师认为,因遗嘱是一个人生前对自己财产作出处分的意思表示,其效力关系到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在去世后得到体现,故在认定其效力时应该慎重。毕竟继承法制定当初并没有想到科技发展如此之快,电脑已经广泛应用到各个领域,因而在法律有一定的滞后性前提下,对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应针对个案具体分析。
结合被继承人是否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遗嘱形成过程等方面的证据来综合予以认定。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打印遗嘱是立遗嘱人亲自操作计算机打印的,应认定为“自书遗嘱”。因为,“亲笔书写”在电脑时代应理解为既包括用笔书写,也包括使用电脑打印,两者之间仅仅是书写工具不同而已,立遗嘱人“亲自”操作才是自书遗嘱的实质所在。
但是,由于打印遗嘱与代书遗嘱一样存在较易被伪造的弊端,因此,对打印遗嘱真实性的证据标准应较自书遗嘱为高。如果无充分证据证明是由立遗嘱人亲自打印,或可证明是由他人代为打印的,则一般应认定为代书遗嘱。此时应按照代书遗嘱的要件进行判断是否有效。本案中2010年老刘所立打印遗嘱不能证明系老刘本人打印,又无见证人及代书人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故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