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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遗产的房屋,该如何法定继承?
作者:英淇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某高校教师张女士的丈夫过世已经多年,独生子现已经在外地成家立业了。2010年张女士与本校教师王老师开始了黄昏恋,二位老人情合意投,征得各自的子女同意后,两人便正式登记结婚了。

    2014年张女士突发心脏病不幸去世,留下商品住房一套,该套房产是张女士在2008年购买的商品房,登记在张女士个人名下。

    张女士的儿子小张在处理完母亲的后事之后,提出这套房屋是母亲婚前购买,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应由自己继承,并要求王老师尽快搬出该房屋,王老师并不同意,认为自己也有继承权,由于该房屋离王老师工作的学校较近,所以王老师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归自己,由其给予小张适当补偿。二人协商未果,不知如何处理才够妥当?

【英淇律师解析】

    本案所涉案房屋是张女士再婚前个人购买的,应认定为张女士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张女士的遗产进行处理。

    因为张女士在去世之前,并没有留下任何遗嘱,所以适用法定继承,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小张和王老师都有继承这套房屋的权利,考虑到小张不在遗产所在地工作生活,王老师在遗产所在地工作且一直居住于此,故房屋归王老师更符合实际需要。

    因此,此种情况可以采取作价补偿的方式分割遗产房屋。由双方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评估,由愿意取得房屋的继承人对其他继承人进行相应的补偿。王老师继承房屋后,可以根据评估价格对小张进行对应的补偿,小张在取得相应继承补偿份额后,协助王老师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英淇律师提示】

   家人不幸去世后,再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按照法定继承时,若遗留的财产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等法律关系,则变得十分复杂,譬如:此房屋若为婚后所买,首先,应先将房屋的一般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给王老师,剩下的一半在按照法定规定进行继承,这只是针对房产进行分割,若还涉及其他财产,则更为复杂。英淇继承律师建议,继承人在继承遗前, 好咨询专业继承律师,减少家庭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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